★庭审上,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产生抢劫的想法是因为近几年自己经济比较拮据,也没有照顾家里。来到包头后,丁某某居住在萨拉齐,一直没有找到工作。2019年农历春节前,手头拮据的丁某某萌生了想通过抢劫挣笔大钱的念头。
★从金店出来后,丁某某进入了对面的居民小区,进行了换装并丢掉了作案工具。穿出小区后,丁某某沿巴彦塔拉大街走到三号桥并再次换装,随后乘坐大巴车返回了萨拉齐的宾馆。
★坚信自己不会暴露的丁某某,在抢劫后第二天一早前往大同市,把一条37克的黄金项链卖给了一家黄金回收店,但在从大同返回萨拉齐的火车上,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身上所带赃物一同被缴获。另外丢失的首饰也被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找到,经东河区价格中心认定,被抢劫贵金属首饰77件,价值人民币351212元。
★公诉机关认为,丁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实施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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