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经侦大队成功动员嫌疑人林某城投案自首,至此,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告破。经查,该案共缴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首饰品60余件,货值26万余元。
案件回顾
9月20日,经侦大队接到宁德市工商局移送的有关林某城经营蕉城区某首饰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首饰品的犯罪线索,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蕉城区某首饰店老板林某城于2018年4月21日在深圳购得标注有“卡地亚” 和 “梵克雅宝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首饰品60余件,后林某城将该批首饰品进行重新标价,并放在其经营的首饰店内对外销售,累计货值金额26万余元。2018年7月份,宁德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到林某城经营的店铺检查,发现该批首饰品可能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首饰品并当场依法查扣。经鉴定,被查扣的首饰品系假冒“卡地亚” 和 “梵克雅宝 ”注册商标的首饰品。
立案后,民警通过多渠道对犯罪嫌疑人林某城进行思想动员,并向相关关系人阐释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10月24日,嫌疑人林某城主动到经侦大队投案,并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林某城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消费者购买品牌商品时,可到官方网站或实体店进行购买。同时,消费者可通过官方网站、商标防伪码、防伪电话进行查询。一经发现假冒或伪劣产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蕉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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