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龙区政府网站上发布了公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徐云政征字〔2020〕1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彭城广场站-建国路站区间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房屋征收范围:西至彭城路,南至青年路,东至市公安局,北至银座商城(具体以规划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三、征收签约期限: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4日 四、征收部门:徐州市云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彭城广场站-建国路站区间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轨道交通2号线建设需要,对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彭城广场站-建国路站区间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编制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西至彭城路,南至青年路,东至市公安局,北至银座商城(具体以规划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原则及实施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依法征收、公正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由彭城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全体被征收人的监督。
三、征收实施时间
具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一)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证载面积认定。
(二)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认定
住改非房屋面积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须为合法住宅房屋,且实际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
2、于2018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实际营业1年以上的;
3、经营面积为住宅一层房屋内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预评估,被征收合法成套住宅房屋补偿基准价格为150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另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包含附属物补偿及政策性奖励和搬迁奖励等)10%的补贴。
2、产权调换
本项目使用枫情水岸定销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多层定销商品房优惠基准价格12300元/平方米,市场基准价格为14500元/平方米;高层定销商品房优惠基准价格12060元/平方米,市场基准价格为142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所调换定销房价值结合层差互找差价。
3、选房规则
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选择符合政策标准的定销商品房,签定安置补偿协议。
(1)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靠档,选择相应的定销商品房户型、面积,所选择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定销商品房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选择一套定销商品房。
具体选房规则及结算办法按徐棚办〔2011〕41号文件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三)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摸底数据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六、政策性补偿
1、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元/㎡·次计算(最低不少于1300元/户·次)。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15元/㎡计算,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大型固定设施、特殊设备、精密仪器等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评估单价并根据过渡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为房屋评估单价的千分之2.5元/㎡·月计算。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的,其改变用途的部分,仍然按照住宅房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误工费:住宅房屋按200元/户计算。
4、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非纯营业房屋按其房地产价值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纯营业房屋(土地证注明是商业划拨或出让的门面房)按房地产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5、住改非房屋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补偿。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5年的(含本数,下同)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60%;6-10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70%;11-15年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80%;16年以上的为住宅房屋评估价的190%。
( 2 )停产停业补偿。先按照住改非房屋评估额6%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后,再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偿:1-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10年为70%;11-15年为80%;16年以上的为90%。
6、附属物补偿: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成套住宅按120元/平方米补偿,非成套住宅按100元/平方米补偿。如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书面申请,由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报告认定的价值进行补偿。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按评估额补偿。
七、签约期限及奖励政策
(一)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为30天。
(二)搬迁奖励
1、被征收房屋在签约期内前10天签订协议并且交付房屋的,每户奖励20000元;第11-20天内签订协议并且交付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0元;第21-30天内签订协议并且交付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
2、签约期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八、房屋交付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将被征收房屋钥匙、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处理。
九、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
1、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土地、房产等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本文结束,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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