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张敏娴)今天下午,普陀区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开庭审理,因出售假冒奢侈品牌珠宝的两家金店的女老板菲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个月,缓刑一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图说:庭审现场 普陀区法院供图
虽然“菲丽商行”在线下名不见经传,但在“朋友圈”却小有名气。对高级贵宾,菲丽商行推出了一项特殊服务:售卖标有著名奢侈品牌“Cartier”“VCA”“PIAGET”等标识的珠宝首饰,款式一模一样,价格却比“正牌”便宜很多。
菲丽商行的老板菲菲分别在珠海、佛山开设有两家金店,菲菲的妹妹婷婷(已另案处理)是佛山店的店长。菲丽商行珠海店开在香洲区高档商务楼内,内设珠宝展柜,访客只有经过预约方能进入。菲菲既展示自有品牌的珠宝,也会拿出贴有奢侈品牌的首饰以低于正品的价格向顾客推销。
2019年3月,婷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同年9月,菲菲也被抓获归案。
警方在珠海店内查获了待销售的标有“Cartier”“VCA”“PIAGET”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项链、手镯、耳环等共计30余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待销售商品中23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静安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菲菲提起公诉,认为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菲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
普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菲菲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待销售的商品金额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菲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此外,菲菲到案后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并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其家属向法院预缴了罚金10万元。考虑到上述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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