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马光辉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显示,1994年,马光辉与同村几十人在甘肃省某金矿采金共7800余克后,共同商议由马光辉联系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办理出售。但因该行当时的收购指标已经用完无法收购马光辉的黄金,马光辉遂回甘肃另找银行出售。在马光辉乘出租车从西宁至兰州途中,在西宁市城东区小峡口附近,被青海省公安厅拦截并抓捕,马光辉携带的11根黄金(共7800余克)被全部扣押,且相关工作人员拒绝出具扣押清单。次日,马光辉被押送至平安县看守所羁押。共羁押六个月后,马光辉被释放,但马光辉携带的11根黄金(共7800余克)被全部扣押。二十多年来,马光辉多次讨要无果,被扣押的7800余克黄金未予退还。
2016年8月,马光辉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公安部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2020年9月28日,青海省公安厅则于收到该决定书后对马光辉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将该申请认定为行政赔偿申请,认为马光辉提出的赔偿事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且提出的赔偿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于同年11月25日作出被复议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复议决定书显示,公安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刑事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青海省公安厅办理马光辉涉嫌贩卖黄金案,将涉案黄金扣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但由于未提供原始办案证据,无法证明扣押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应当视为违法扣押。对马光辉要求返还扣押黄金的主张,公安部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问题,青海省公安厅认为,该案案发时间为1994年8月,黄金没收上缴时间为1994年8月27日,具体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马光辉2016年6月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2年的赔偿请求时效。公安部则认为,虽然扣押涉案黄金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但青海省公安厅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马光辉,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认定马光辉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对青海省公安厅的该项主张,公安部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申请性质问题。青海省公安厅认为,对涉案黄金的处理系行政没收行为,对马光辉采取的收容审查系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本案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公安部认为,青海省公安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黄金作出了行政没收决定;根据当时应当执行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五条,以及原办案民警所称扣押黄金数量,青海省公安厅应当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无权对涉案黄金作出行政没收决定。此外,无法以收容审查的性质为依据认定本案执法行为的性质。另,青海省公安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执法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综上,对青海省公安厅的上述主张,公安部不予支持。
关于扣押黄金数量和赔偿黄金数额问题。马光辉和青海省公安厅对扣押黄金数量的主张和表述不一致。公安部对事实上扣押黄金的数量不予评判,仅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赔偿黄金数额。本案中,马光辉主张返还黄金7800余克,没有证据证明。马光辉另主张扣押黄金价值四五十万元,按照价值50万元及当时人民银行收购单价96.46元/克折合黄金数量为5183.496克,与原办案民警周文龙所述扣押黄金在5000克左右、折合人民币45万至46万元,以及1994年8月27日清单载明的黄金毛重4661.620克、金额427176.87元基本相符,公安部据此酌定青海省公安厅向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某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足金)。
“(目前)主要还是赔偿,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是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财产权也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张新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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