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费者邢小姐在万宝龙直营店购买了一款价值3万元左右的机械表,佩戴一个月后腕表时常无故停走,其将手表送回品牌店维修,取回后停走现象仍然存在。邢小姐表示,对产品质量感到失望,向门店提出退货申请,被告知可换另一款式腕表,但无法退货。
3万元机械表佩戴一个月出现故障
2020年9月,邢小姐花费30770元在万宝龙深圳罗湖区万象城门店购买了万宝龙明星系列全日历腕表。按照门店销售人员的指示,其每隔一天为手表上20下发条,可走48小时。但佩戴一个月后,其发现手表分针时常无故停在6点位置。9月底,其将手表送回门店维修。
两个月后,邢小姐从门店取回修好的手表,但异常停走的情况却更频繁出现。“之前大约两天出现异常,现在一天都不到,经常停在半夜,感觉动力不足”邢小姐表示。
年后3月份,邢小姐认为,前次修理耗时近两个月,仍不能正常使用,再次修理不确定因素过多,其拒绝了门店员工提出将手表再次送回修理的建议,向门店提出了退货。邢小姐表示,门店对其表示无法退货,但可更换其他款式腕表。
客服表示万宝龙腕表一经售出不能退货
明星系列腕表曾被曝停走
律师表示按规销售者应同意退货可按规收折旧费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游云庭认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无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游云庭认为,手表还在保修期内,但万宝龙维修超过两个月,此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如消费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万宝龙应当予以退货,但可以对已使用过的商品可以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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